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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表借货出口 低值高报 出口香港骗取出口退税

明哥说税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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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家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二稽公告〔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11:4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潘黄街道镇北路1号。
序号
纳税人名称
处理决定书文号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1
盐城万沙供应链有限公司
盐税二稽处〔2023〕68号
施晓磊、徐海峰
0515-8831080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二稽公告〔2023〕3 号).zip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二稽处〔2023〕68号

 

盐城万沙供应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903MA1MW76P5X)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城高新区智能终端创业园11号楼(D))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涉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上游供货企业检查情况

你单位上游唯一供货企业是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与你单位是同一注册地址、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你单位实质上是专为了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办理出口业务而成立的关联企业。

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定性为虚开发票。

2.三家香港公司情况

你单位的“外贸客户”三家香港公司实际是你单位相关人员在香港注册,三家香港公司作为你单位的关联企业,从政策层面,如果境内供货企业将商品出售给境外关联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关联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要真实,而从检查情况来看你单位交易价格明显不真实。另外,通常在香港成立关联企业,境内把货物出售给关联企业,最终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货物再出售给真正的外贸客户,而你单位的香港关联企业并没有把货物卖给真正的外贸客户,外贸客户也不清楚三家香港公司的存在。综合来看,三家香港公司的成立仅仅是为了构建“境外客户转账外汇到境内出口企业”完成境内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收汇核销的通道,本案中境内公司就是你单位,颜晓敏陈述中关于冯文君找印度人兑换美元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3.货物流向检查情况

你单位凭证科目“销售费用-运输费”附件中的物流单据显示你单位的货物运输集中流向了“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晓敏”、“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圳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 张洪波”、 “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 杨耿”。

经去深圳外调,查明“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小敏”、“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圳钊”收货方为深圳市华颜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晓敏),“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 张洪波”为深圳市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涛),“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 杨耿”收货方为东莞市凡仕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涛)。

从你单位和罗涛签订的虚假仓库租赁协议判断,物流方向流向“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 张洪波”和“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 杨耿”的货物应为替罗涛加工的智能手表用于内销的部分。物流方向流向“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小敏”、“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 颜圳钊”的货物为替颜晓敏加工智能手表用于内销的部分及替颜晓敏和罗涛加工智能手表用于借货出口的智能手表

4.“借货出口”检查情况

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组装的智能手表实际是受托替深圳市华颜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晓敏和替深圳市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涛加工的智能手表,货物也是送到颜晓敏和罗涛提供的地址。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出口外销部分利用颜晓敏和罗涛的真实外贸客户提供的香港SO入仓号以你单位的名义填写报关单,借货出口。而实际货物所有权是颜晓敏和罗涛的,真实外贸客户货款结算也是和颜晓敏和罗涛结算,这些外贸客户与冯文君及肖旋成立的三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你单位在该环节的作用是利用颜晓敏和罗涛的出口信息以自身名义填写报关单并申请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后,每只智能手表给予颜晓敏和罗涛1.8元到2.2元退税补贴也进一步印证了“借货出口”的事实。另外颜晓敏陈述材料中提到冯文君不仅要求颜晓敏提供委托加工的外贸智能手表的香港So入仓号,还要求提供与智能手表无关的其他出口订单的So入仓号,代为报关和做物流

5.“低值高报”检查情况

出口的智能手表到真实外贸客户手中每只价格低于50元,而你单位开票给三家香港公司“出售”智能手表时抬高价格,以平均价格为428.55元每只报关出口。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抬高物料价格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每只智能手表平均含税价格505元的高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以骗取更多的退税款。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上游开票方税务稽查部门已证实虚开证明材料、基础类。

2.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中肖旋的陈述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中肖旋的询问材料。

3.盐城万沙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费用-运输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

5.基础类--盐城万沙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口普通发票明细、基础类--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发票明细、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上游开票方税务稽查部门已证实虚开证明材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你单位追缴骗取的退税款53589753.20元,未退税款18736916.08元不再办理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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